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656/202301-00298 | 組配分類: | 行政權力清單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教體局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名稱: | 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權責清單(2022年本)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3-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23-01-11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656/202301-00298 |
組配分類: | 行政權力清單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教體局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名稱: | 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權責清單(2022年本)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3-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23-01-11 |
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權責清單(2022年本)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項目名稱 | 實 施 依 據(j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其他權力 | 受理教師申訴 |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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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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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權力 |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2.《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6﹞81號)第二十一條: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備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皖政〔2017〕48號):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溉∠麑徟?,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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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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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權力 | 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自主設置的課程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于國家課程標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chuàng)新,自主設置的課程應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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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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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權力 | 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第二十一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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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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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權力 | 民辦學校法人舉辦者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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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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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權力 | 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修改章程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后,報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核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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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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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權力 |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 |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四號)第十三條:鼓勵申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舉辦者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照規(guī)定由政府予以補貼。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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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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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確認 | 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制度。2.《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第九條:總局授予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第十一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審批本系統(tǒng)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前兩款所述審批,均以運動員參賽代表單位所在行政區(qū)域為準。3.《安徽省實施〈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細則》第七條:省體育局審批一級運動員。省體育局授予市級體育行政部門二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縣級體育行政部門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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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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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級: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9 | 行政確認 |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一條: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行體質監(jiān)測。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2.《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011年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xié)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xié)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xié)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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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確認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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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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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級: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1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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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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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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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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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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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個人違法取得入學資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款: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款: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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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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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考生作弊或妨礙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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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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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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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fā)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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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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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條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9、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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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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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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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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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等八類情形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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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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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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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個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場所吸煙、飲酒的處罰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
由衛(wèi)生健康、教直、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wèi)生健康、教直、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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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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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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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xù)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xù)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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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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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教職員工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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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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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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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在職業(yè)教育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第六十五條: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在職業(yè)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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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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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規(guī)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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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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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等八類情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的;(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wěn)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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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9、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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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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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等十二類情形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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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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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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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jié)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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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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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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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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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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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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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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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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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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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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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行為的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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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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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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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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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非宗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宗教有關活動等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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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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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第六條: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發(fā)布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shù)?;(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公開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辦學規(guī)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四)違反規(guī)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六)違規(guī)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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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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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職權歸宣城市教體局教育招生考試院 |
33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未按《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罰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學校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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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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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教職工實施《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處罰 |
1.《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款: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yè)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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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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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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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幼兒園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檢的處罰 |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實行幼兒園年檢制度。年檢應當征求家長和社會公眾意見,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幼兒園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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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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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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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的處罰 |
1.《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
2.《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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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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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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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的處罰 |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條: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一)未執(zhí)行安全、營養(yǎng)、保健、衛(wèi)生等相關規(guī)定的;(二)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的;(三)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yè)性活動的;(四)違規(guī)舉辦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的;(五)違規(guī)聘用幼兒園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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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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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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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成績不合格者頒發(fā)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安徽省職業(yè)教育條例》第四十七條: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成績不合格者頒發(fā)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二)擅自變更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四)挪用、克扣辦學經費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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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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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處罰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本入學區(qū)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跨越入學區(qū)域招生的;
(二)采取入學考試或者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的;(三)將考級證書和競賽成績作為入學依據(jù)的;(四)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或者張榜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的;五)單純以學科考試成績評價或者考核教師,或者按升學率高低對教師進行排名和獎懲的;(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的;(七)隨意調整課程、停課或者增加、減少課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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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9、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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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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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罰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本入學區(qū)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跨越入學區(qū)域招生的;(二)采取入學考試或者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的;(三)將考級證書和競賽成績作為入學依據(jù)的;(四)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或者張榜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的;(五)單純以學科考試成績評價或者考核教師,或者按升學率高低對教師進行排名和獎懲的;(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的;(七)隨意調整課程、停課或者增加、減少課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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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10、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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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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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處罰 |
1.《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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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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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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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不再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條件仍經營該項目的處罰 |
1.《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guī)定數(shù)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體育健身場所承擔專業(yè)性強、技術要求高或者直接關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健身指導、救助等工作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職業(yè)資格。
第四十九條: 體育健身場所未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聘用相應職業(yè)資格從業(yè)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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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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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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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1.《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guī)定數(shù)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體育健身場所承擔專業(yè)性強、技術要求高或者直接關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健身指導、救助等工作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職業(yè)資格。
第四十九條: 體育健身場所未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聘用相應職業(yè)資格從業(yè)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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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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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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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拒絕、阻撓體育執(zhí)法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對體育執(zhí)法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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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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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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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或違規(guī)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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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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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向公眾開放的未達標體育設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規(guī)定條件和要求的處罰 |
《安徽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四條: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應當達到國家有關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使用的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并明示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開放條件和技術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規(guī)定條件和要求的,責令停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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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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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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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guī)定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體育部門或其委托的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惡劣的視情節(jié)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guī)定的;(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規(guī)定的;(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規(guī)定的;(四)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主辦的跨省(區(qū)、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qū)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tǒng)一向體育總局備案。其他商業(yè)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jù)地方有關規(guī)定辦理外事手續(xù)。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xù),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八條: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協(xié)商一致。
第十條:除第七、八條規(guī)定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guī)定辦理。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優(yōu)化服務。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協(xié)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體育、公安、衛(wèi)生等多部門對商業(yè)性、群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lián)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xié)同工作機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機關、事業(yè)單位、體育協(xié)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并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一條: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與舉辦地域和體育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yè)領域和人群范圍相一致;(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qū)別;(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八)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二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yè)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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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教體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體部門應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9、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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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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